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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反腐阶段性成果显现,医学会议悄然全面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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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来源 : 医学论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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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下旬刮起的反腐风暴震动整个医药领域。作为反腐重点之一的学术会议,8月初几乎全部停摆。不仅企业的学术会议不敢举办了,协学会的学术会议也都闻风而停。当时舆论对学术会议的评价相当负面,认为它是医药领域潜规则和利益输送的避风港。



1个月后的今天,学术会议已在悄无声息之中恢复了。


2023年9月,第二十一次全国精神医学学术会议、中华医学会第二十七次全国眼科学术大会、第十五届协和临床内分泌代谢论坛、中华医学会第二十三次全国物理医学与康复学学术会议、2023年中国药学大会、中华医学会第十六次全国生殖医学学术会议、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年会-2023、中华医学会2023年变态反应学术会议、中华医学会第28次全国麻醉学术年会......都将于本月陆续举办。


可以看到,大部分会议都来自于中国最大的医学学术组织——中华医学会。这也意味着,现在这些会议敢于举办,也就敢于面对审计、纪检、主管部门、媒体、以及整个社会的审视和检查。他们有这种自信,会议的举办完全合规。


据医学论坛网向有关人士了解,中华医学会因为承担了很多国家项目,也是审计的重点单位。经过长期的持续的审计,各方面工作都比较合规,所以只是在最开始暂停了一周多,后续学术会议就陆续恢复了。既然之前的会议都合规,也就没什么可担心的了。



民政部对专家讲课费标准早有明确规定


另一个知名的全国性基金会向医学论坛网透露,他们基本没受这次反腐风暴影响,各项工作如期进行,包括医学学术会议。他们也是常年接受审计,百炼成钢,因为合规而无所惧。在问到支付专家费的标准时,他们一直沿用民政部2020年颁发的民社管函【2020】50号文《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和领取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明确,专家咨询费可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的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其中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活动,专家咨询费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司局级人员1500—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或处级以下人员900—1500元/人·天。会期半天的按日标准的60%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按日标准的50%执行。(详见附件1)


另外讲课费发放参照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规定,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处级及以下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司局级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或部级人员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每半天最多按4 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详见附件1)


这个讲课费标准确实比之前常用的标准(副高2000,正高3000,院士10000),也就是业内常提的所谓“市场公允价格”低了不少。


该基金会人士表示,参与项目的专家并未觉得这一标准低,参与公益活动十分积极。


很多协会还在观望


另外一些协学会还处于观望状态,他们还在等有关主管部门出台详细的办会规范,划出明确的红线,否则总觉得不踏实,不敢轻易恢复办会。


医学论坛网在与另一个全国最主要的医药协会人士沟通时,他强调他们的学术会议是合规的,只是大领导叫停,一方面要求各个会议自查,另一方面也在等反腐工作的下一步明确信号。他们协会有自己的讲课费标准,比民政部的标准要高一些,也在合理范围之内。卫星会的名字肯定不能再用了,要按照相关政策整改,专家不能成为企业的代言人。他们早就不接受企业为医生支付会议注册费了。


但是,医学会议离不开企业的支持,没有企业的支持,会议召开受到较大影响。企业支持会议的项目有几十种,包括会场广告、展位、饮用水、会议包、文具等。现在很多学术会议规模几千人至上万人,一场大型学术会议的成本几百万至上千万,医生缴纳的注册费远不能覆盖各项支出。


另外两家规模较小的全国一级协会告诉医学论坛网,他们也在等,国家相关政策不明朗,他们无所适从,宁愿等一等,也不能犯错。这两位协会人士对相关规定不是很熟,甚至不了解民政部曾颁布过专家讲课费标准的文件。


总体来看,与医疗相关的社团组织对举办学术会议的认识非常不统一,本身比较合规,特别是屡经审计的机构都比较硬气,已经恢复了学术会议的举办。大部分机构还在等有关主管部门能出一些细则、划划红线,否则心中总不踏实。


主管部门会出一个“办会指南”吗?


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日前,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召集主要的医学协学会、有关医疗机构开了一次沟通会,就召开医学会议了解大家的情况和诉求。委内相关司局也都出席会议。


主管司局明确了支持举办学术会议的主导思想,同时再次强调了举办学术会议要遵循的原则,特别对一些不合规的做法举例明确。


其实,早在8月15日,医疗应急司在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有关问答”中已经明确,医药行业的学术会议是学术交流、经验分享、促进医药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的重要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开展的学术会议和正常医学活动是要大力支持、积极鼓励的。需要整治的是那些无中生有、编造虚假学术会议的名头,进行违法违规利益输送,或者违规将学术会议赞助费私分的不法行为。



指导思想都很明确了,但很多协学会害怕越界踩线,他们需要的是一个细化的办会操作指南。但是可能并不会有这么一个东西出台。


首先,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在那摆着,人家那么多会议都已经办着呢,不是办不了啊。


其次,国家卫健委无权,也不会出台新的专家费标准,这是市场监管总局、发改委、民政部的职责。而且,民政部2020年已出台相关规定。


不过,也不排除有关部门会帮助协学会们厘清一下现有的规章制度,手把手来指导。


例如,市场监管总局8月15日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指南对协学会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及其他收费的项目、标准、指导意见和处罚都进行了明确。(详见附件2)



她为学术会议正名


在8月初全社会声讨医疗腐败之时,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心内科主任医师孙宁玲教授站出来为医学会议正名。


她8月10日晚在社交媒体上发文表示,医疗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都有“蛀虫”,都有既得利益者。她同时呼吁,不应将医学会议污名化。进行学术会议和交流是全球惯例,也是每个行业的惯例。规范的,按照国家的要求举办会议领取费用是合理的,要打击是那些不规范利用学术会议套取经费为己用的不法行为和个人。


她表示,坚决拥护医疗反腐,但坚决反对“医疗腐败化”的宣传和处理,反对一概污名化学术会议,反对一概污名化专家讲课的意义,反对一概污名化企业的学术推广行为,因为医学进步的历史与这些分不开!



此时此刻,中国最大的医学会议之一的万人大会——“长城心脏病学大会”正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办。


2023长城心脏病学大会开幕式


大会创始主席、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胡大一教授发言


附件1:


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和领取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民政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部管社会组织)举办或派员参加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的管理,明确发放和领取专家咨询费、讲课费等的范围和标准,防范廉洁风险,根据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参照《民政部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和领取管理暂行规定》,结合社会组织实际,作出以下规定。


一、参加咨询、讲课活动


(一)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管理部管社会组织人员参与有关专家咨询、讲课等工作。相关单位商请派员且确属工作需要的,由各部管社会组织根据业务相关性,在统筹工作安排基础上选派人员参加。选派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相应行业、领域、业务范畴相匹配的从业经验、政策水平、技术背景和专业能力。相关单位直接邀请个人参加的,如以所在社会组织所任职务身份从事活动,个人应当主动向所在社会组织报告,由所在社会组织研究确定是否适合参加相关咨询、讲课工作,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参与。


(二)部管社会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单位有关咨询、讲课活动,严格按分级管理履行审批程序。部管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咨询、讲课活动,需经会长办公会(或同等效力会议)或理事会研究通过;其他负责人(含名誉职务)、副秘书长(副主任)、理事、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分支机构(含代表机构、专项基金)负责人等参加咨询、讲课活动应当报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他人员参加咨询、讲课活动,应当报社会组织分管负责人批准。


应邀参加国际性咨询、讲课活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专家咨询费、讲课费领取


(一)各部管社会组织人员在国家相关规定及本规定明确允许的情形下,从事咨询、讲课活动领取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内领取,依法纳税,需执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应严格落实相关规定。


(二)各部管社会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单位在京外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领取讲课费时,差旅费不得在本单位报销。


(三)除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办法明确允许的情形外,各部管社会组织人员参加本社会组织主办、承办、协办或作为支持单位的活动,以及本社会组织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各类活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报酬费用。


(四)各部管社会组织人员参加个人、企业、社会组织、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一律不得领取出场费或其他类似名义的礼金性报酬。


三、专家咨询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各单位在评审、评比、评估、论证、鉴定、考核、检查、验收、咨询、命题、组卷、面试、绩效评价、资格(资质)认定等各类咨询性活动中,就相关事项向临时聘请提供意见建议人员支付的报酬费用。


(二)专家咨询费发放范围主要为其他单位人员,不得发放给本社会组织人员。


(三)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标准按照相应资金渠道的经费管理制度执行。相应资金渠道没有明确规定的,发放标准可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的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活动,专家咨询费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司局级人员1500—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或处级以下人员900—1500元/人·天。会期半天的按日标准的60%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按日标准的50%执行。


2、以信函、邮件等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活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会议形式的专家咨询标准的20—50%执行。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或部级人员,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司局级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四、讲课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一)讲课费是指各单位为履行本单位职能和开展特定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活动(含专题讲座、学术报告、论坛演讲及其他类似活动)中向邀请的授课人员支付的报酬费用。


(二)各部管社会组织人员不得在本社会组织或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领取讲课费。


(三)讲课费发放参照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规定,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处级及以下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司局级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或部级人员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每半天最多按4 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五、发放咨询费、讲课费的财务管理要求


(一)以上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标准,均为税后标准,在发放时应由负责资金支付管理的财务部门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二)各部管社会组织发放专家咨询费、讲课费等报酬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据实报销。报销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时,应制作发放登记表,如实填写领取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发放金额等必要信息并由领取人本人签名,发放登记表作为原始凭证归入会计档案。


(三)各部管社会组织组织的各类活动中,一律不得向参加活动的人员发放“出场费”或其他类似名义的礼金性报酬。


六、其他事项


(一)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或退回资金。对相关责任人员,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本规定中的部管社会组织人员,是指在社会组织任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的人员和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工作人员等(包括专职或兼职)。


(三)本规定中的部管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指部管社会组织的会长(理事长)以及会长(理事长)空缺期间主持工作的其他负责人。


(四)本规定适用于部管社会组织人员以所在社会组织所任职务身份进行咨询、授课,以及参加各类活动。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及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南。


【宗旨】本指南旨在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合规地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并收费,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予以提示。


【行业协会商会定义】本指南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收费类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主要包括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


【基本原则】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应当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收费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开透明,是指充分保障会员及其他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平等自愿,是指在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综合监管】市场监管、民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进行综合监管。


【配合调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投诉举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对会员反映的收费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企业和个人也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投诉举报专栏等进行投诉举报。


【鼓励降费】对标准偏高、盈余较多、社会反映较强的收费,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降低偏高收费。


【收费公示】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住所或者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信息,便于社会公众获取或了解相关信息,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收费信息公开范围应当覆盖本行业协会商会活动地域。


【禁止价格欺诈】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充分保障服务对象的收费知情权,在收费前要充分做好告知义务,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服务对象与其进行交易。


第二章  会费


【会费通则】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可以按年度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用于保障行业协会商会正常运转和为会员提供基本服务项目。列入行业协会商会会费保障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会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结合行业和会员实际,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同一会费档次不得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实行浮动会费。


【会费票据管理】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应当设立专账管理,并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会费公开】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行业协会商会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禁止强制入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


【禁止多头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多头重复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向非会员企业或者个人收取会费。不得采用“收费返成”“抽成”“分成”等方式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通则】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的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收费政策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票据使用】行业协会商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政府委托事项】行业协会商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行政机关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相关工作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借机向经营主体收取费用。


【强制性培训】行业协会商会经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开展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定培训,应当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财政经费予以保障。确需收费的,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


【职业资格考试】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考前培训并收取费用。


第四章  经营服务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通则】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质价相符的原则,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信息咨询、培训、评价、展览、销售报刊等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同于经营者,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或修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统筹保障会员和服务对象的权益,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应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禁止利益关联】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委托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应纳入行业协会商会账户,不得由利益相关的个人或企业侵占、私分和挪用。


【强制服务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经营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服务并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行政资源等方式强制服务并收费,相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与行政机关联合发文,或者借助行政机关会议纪要等方式,强制企业或个人接受行业协会商会有偿服务;


(二)利用行政机关委托事项,借机向经营主体收取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费用;


(三)通过行政机关违规设置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前置条件等方式,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哄抬价格】行业协会商会不得捏造、散布本行业、上下游行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成本等涨价信息,直接或间接推动本行业内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囤积居奇】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组织或者引导会员或者本行业的其他经营者在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价格串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为同行业的经营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充分尊重行业内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不得通过会议、论坛、通知、规则等方式组织行业内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电子政务平台】行业协会商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发建设的电子政务平台,是行政机关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应免费向企业、个人和社会开放。相关建设、运营、维护等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电子政务平台使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要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行政审批技术性服务,相关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转嫁给经营主体。


【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服务时间、内容、标准、成果,按照服务对象的要求提供专业化、针对性、个性化的服务,并留存好服务记录。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提供同质化严重、与公开信息高度雷同的非原创性内容。


【开展培训】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培训活动应当按照弥补成本、略有盈余、自愿参加的原则,紧贴业务工作实际和培训对象需求,制定培训方案,保证培训质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培训服务和收费要质价相符。


【举办展览】举办会展、展览、展销活动应当以促进行业发展、扩大会员影响力、提供对接平台或销售渠道等为目的,收取的展位费、宣传推广费等不得大幅超出费用支出,不得借助行业影响力强制收费,不得借机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变相收费。


【销售报刊】销售刊物、报纸、书籍等,应根据出版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定价,不得以专利、知识产权为名或借助行业影响力等过高定价,不得强制会员付费订购。


编印的内部资料不得刊登广告,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形式收取费用,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


【会议论坛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并收取费用。


【委托合作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单位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主导和监督,不得仅以转包形式赚取差价,不得向承办方或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制定标准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应当由有意向共同编制的企业自愿报名参加。所需费用由参与编制的企业自筹,专款用于标准编制,不得以参编费、署名费等方式挂名收费。


【资质认定】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资格考评、资质认定、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等活动,应当以实质性考核、检测、鉴定、认证为依据,真实、客观进行评价,不得开展无实质性服务的“买证卖证”活动。


行业协会商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提供部分服务的,应当严格把关第三方服务质量,不得只收费而规避主体责任。


【继续教育】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修习学时维持证书有效性的,应当明确认可学时的其他方式,不得强制会员只接受行业协会商会自身举办的继续教育,不得独家经营、过高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在通知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要以培训成本为基础,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降低培训对象负担。


【评比达标表彰】行业协会商会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


行业协会商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不得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


【分支机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五章  其他收费


【捐赠赞助】行业协会商会接受捐赠和赞助,应当以自愿为原则,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不得以捐赠、赞助名义强行摊派或进行利益输送等不当牟利活动。


【保证金】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自律管理,向会员收取自律保证金、押金等,应当专账管理,相关资产及其利息属于会员所有,不得挪作他用。行业协会商会应制定自律管理办法,约定保证金、押金等扣除方式。会员退会或按照约定应当返还时,相关费用应当全额退还。


第六章  违规处理


【会费违规情形】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违规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规范,并移交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或阻碍会员退会;


(二)会费标准未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对同一会费档次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四)会费实行浮动会费;


(五)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总部和分支(代表)机构重复收取会费;


(六)采用“抽成”、“分成”等方式通过其他组织和个人收取会费;


(七)未明确会费保障的会员基本服务项目;


(八)属于会员基本服务项目采取其他形式重复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违规】行业协会商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违规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可按照地方性法规进行处罚;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的,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责令整改规范,并退还多收费用。


(一)擅自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不执行规定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的,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延长收费时限、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不提供行政事业性服务而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要求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五)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经营服务性收费违规】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违法收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依法进行处罚。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并借前述活动向经营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二)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费用;


(四)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服务对象与其进行交易;


(六)组织行业内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违规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责令行业协会商会整改规范,并退还多收费用。


(七)利用行政权力、行政资源强制服务并收费;


(八)对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九)接受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开展强制性法定培训、提供行政审批技术性服务、建设或维护电子政务平台等事项,相关费用转嫁给企业或个人承担;


(十)提供的咨询、培训等服务质价不符或者只收费不服务;


(十一)举办展览、销售出版物等随意定价、过高收费,强制会员参加或购买;


(十二)开展资质认定、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等活动时无实质性服务;


(十三)制定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以参编费、署名费等方式“挂名收费”;


(十四)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独家经营、过高收费;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违规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规范,并移交民政部门处理。


(十五)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时,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十六)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单位承办或者协办的,向承办方或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十七)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仅以挂名方式参与并收取费用;


(十八)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包或委托与行业协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实施;


(十九)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其他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取其他费用,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违规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一)强制会员提供捐赠或赞助;


(二)违反自律管理办法扣除保证金、押金,或不按约定返还保证金、押金及其利息。


第七章  附则


【施行日期】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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