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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这种不当投稿行为,可能陷导师于学术不端

媒体聚焦

2022-10-04   来源 : 传播学龙门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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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大假期间,就讲讲遇到的投稿故事,轻松一点。
有一次,在投稿系统里的一篇文章,审稿之后把意见发过去,是一篇退稿的意见。过了两三天,又收到来自这个邮箱的回复,说自己没有投过稿啊,你们怎么会给我退稿呢?语气似乎有点不高兴。我就给TA回了邮件,说那么也许的确不是您投的,但我们的投稿系统是需要邮箱注册才能投稿的,谁会知道您的邮箱和使用您的邮箱投稿呢?您或者可以问问另外一个作者。后来呢,就没有后来了,再也没有邮件回过来了。
另一个作者,我估计可能是TA的学生,学生使用了导师的邮箱投稿,但是导师并不知道。
可能更多的情形,是学生用自己的邮箱注册投稿,把导师的名字写上,导师可能并未看过文章。
这种行为,其他危害姑且不论,最大的风险是可能在老师不知情的情况使其卷入学术诚信危机。尤其是最新的学术诚信规定颁布后,这种风险更大。
9月14日,科技部、中宣部等22部门联合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细则》,可以说最为详细和最具操作性的科研诚信规范出台了。在近年来国内甚至涉及国际知名期刊学术不端事件屡屡发生的背景下,这可谓对科研失信行为更加有力的震慑。与原来的试行文件比较,这个《细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上面所说学生的投稿行为,就很可能使导师和自己卷入学术诚信危机。
它导致直接的学术诚信风险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按照《细则》的规定,导师可能涉嫌不当署名,因为“无实质学术贡献”而署名已经被明确为学术失信行为。老师对投稿根本不知情,当然不会有贡献,更谈不上实质性贡献。学生同样面临不当署名的失信问题——9月22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了12起学术不端行为,其中3起就涉及“未经他人同意使用署名”问题。
另一方面,按照《细则》,导师可能还涉嫌代写代投。《细则》没有对“代写”进行界定,但是对代投有专门的解释,即“指论文提交、评审意见回应等过程不是由论文作者完成而是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代理”。可见,代写代投并非仅仅针对中介机构,“他人”也可能构成此类行为。如果导师署名为第一作者时,涉嫌代写代投的风险更大。
还有第三方面的风险,这个是间接的风险,但这个风险的威胁性更巨大。如果学生的论文内容存在导向问题或学术不端问题,那么导师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卷入。这时导师很难说清楚而脱离干系,即使说清了属于不知情,那么教育指导的责任肯定是没有尽到,同样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学生在不告知导师的情况下,用后者的名字署名投稿,可以说是给自己和导师放了一颗不定时炸弹,也可能不爆炸,也可能在某个不确定的时候就轰然爆炸了。
在多数情况下,期刊并不知道学生投稿告诉了导师与否,导师也一般不会对此追究,甚至可能乐见其成。但是,在国家对学术诚信要求越来越严的情况下,这种擅自署名投稿行为的风险越来越大。
导师和学生都宜对此规范从事。学生要与导师合作投稿,起码应该把文章给导师看一下指导一下,再根据意见修改,也从而获得提高水平的机会。导师也有必要提醒学生,加署自己的名字投稿,起码要经过自己的允许,并对论文切实把关。
其实,学生加署导师的名字投稿,无非是为了提高采用率。但至少在新闻传播学的核心期刊里,这样的想法大可不必。期刊不大可能因为署名中有导师就放宽,更不用说在建立了外审机制情况下投稿人的名字等信息都被隐匿了。实际上各刊对年轻作者还是相当友好的,甚至大多有发表研究生独作的情况,因此如果导师没有实质性贡献,学生并无必要非得加以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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