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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PA发布:4批46条《药品常见问题解答》

研发创新

2021-07-16      

作者:医微客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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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68号)已发布,中药3.1类申报资料是否即可按照此要求中的项目开始整理?若已按要求完成了中药3.1类的相关研究,并按要求整理好资料,是否即可提出上市许可申请?
答:1.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68号),中药3.1类申报资料按照《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整理。2.按照目录管理且已发布《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表》的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申请人在完成药学及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后,可向药审中心提出上市前沟通交流申请,整理好资料后提出上市许可申请。
2.问:化学药品及治疗用生物制品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前,申请人是否必须申请Pre-IND沟通交流会议?
答: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50号)要求,申请人在提出新药首次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之前,应向药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会议申请。对于境外生产药品,在监管体系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获准实施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可自行评估相关风险后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已获准开展临床试验的药物,申请增加新适应症的,申请人可不经沟通交流直接提出临床试验申请。若已提交临床试验申请尚未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可自行评估相关风险后提出临床试验申请;申请人提出生物类似药临床试验申请前,建议申请Pre-IND沟通交流会议;联合用药各单药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沟通交流要求参照上述原则。
3.问: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增加与其他药物联合用药的,若该药物已经在境内批准上市,是否需同时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答:若联合使用的药物已在境内批准上市,不强制同时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4.问:未按时缴费终止注册程序的,如果继续申请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20年 第75号),申请人未按要求缴费,终止本品注册程序。申请人如需继续申报,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重新递交药品注册申请。
5.问:境外生产的药品申请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前进行药品注册检验,如何办理进口通关?
答:请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6.问:境外生产药品能否在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之前申请再注册?
答:申请人可在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之前申请再注册。
7.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可作为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
答:《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
8.问:增加药品规格能否按照仿制药上市许可申请进行申报?
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增加药品规格为补充申请事项。
9.问:化学原料药登记资料是否仍按照《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80号)要求整理?
答: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4号)要求,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开展研究,并按照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CTD)格式编号及项目顺序整理并提交申报资料。不适用的项目可合理缺项,但应标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10.问:化学药品仿制药能否直接申报上市许可申请?
答: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的通告》(2020年第10号)附件2要求,仿制药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经申请人评估,认为无需或者不能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符合豁免药物临床试验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直接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同时应在申请表“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予以说明。
11.问:随药品注册申报纸质资料同时提交的光盘,格式体例如何要求?
答:同时提交光盘的,应使用可记录档案级光盘刻盘,并将光盘装入光盘盒中,盒上须注明品名、申报单位、本套光盘共*张、本盘为第*张、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加盖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公章。光盘盒应封装放入申报资料原件(第1套第1袋)中提交。
12.问:与参比制剂规格不同的注射剂,能否申请一致性评价?
答:1.与参比制剂浓度一致装量不同的水针剂品种,可予受理,经临床审评属于用法用量范围内的规格可按要求开展一致性评价审评工作,符合要求的批准通过一致性评价;2.对于浓度与参比制剂不一致的水针剂品种,可予受理,审评需要结合临床用法用量进行规格合理性判断,认可的品种需按照质量提升的要求进行审评,通过技术审评后不视为通过一致性评价;3.粉针剂品种,规格相当于装量,与参比制剂不同的规格处理原则可参考浓度一致装量不同的水针品种。
13.问: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能否合并一致性评价申请一同申报?
答:一致性评价申请按品种管理,开通新增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直接申报一致性评价途径。为了防止规格滥用,新增加的药品规格需符合临床合理用法用量范围,且与原研(参比制剂)一致。
14.问:国内上市的原研药或原研地产化品种已纳入《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但因为可及性等问题,制剂申请人选择参比制剂目录中公示的未进口原研药品进行仿制,可否按照化学药品4类进行申报?
答:所申报适应症与境内已批准适应症一致的前提下,认可其按照化学药品4类进行申报和受理。
15.问: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阶段是否可以不提交制造和检定规程?
答: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阶段,不强制要求提交制造和检定规程。
16.问:对于已上市疫苗改变免疫剂量或免疫程序,改变适用人群的应按照什么类型申报?
答: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3号)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要求,改变免疫剂量和免疫程序属于注册分类2.5,改变使用人群属于注册分类2.6,应按照药物临床试验和上市许可申请通道进行申报。
17.问:申请人获得的临床批件或临床实验通知书均要求应当在批准后三年内实施,启动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2020年 第46号公告,对于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已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以及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后批准的药物临床实验,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仍未启动的,该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自行失效,以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为启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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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进口药品申报资料是否全部翻译为中文?
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其他文种的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一致  
2.问:对于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能否同时申报增加药品规格的变更?
答:此类情形不能同时申报。按照《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2009]第18号,进口药品再注册不应同时申报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必须按照补充申请的程序单独申报。
3.问:按照新注册分类申报的注册申请,获批后是否还需要再次申报一致性评价?
答:对于新注册分类新药,本身具有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不需要进行一致性评价,上市后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对新注册分类仿制药,已按照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的原则受理和审评审批,不需要重复进行一致性评价,上市后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
4.问:2017年第100号公告《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八条规定:对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原则申报和审评的品种,申请人应评估是否满足现行一致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经评估达到要求的,申请人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按照现行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对原注册申报资料审评,重点审核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符合该条的已上市注射剂,通过何种途径申报免于一致性评价?
答:对于申请豁免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可按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5.问:对于拟申请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品种,注册申报时应提交哪些研究资料?
答:应根据《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证明这些品种的BCS分类。对于BCS1类的品种,应进行溶解度、溶出度和渗透性研究;对于BCS3类药物,除需进行溶解度、溶出度研究外,还应处方种类一致,各组成用量相似。申请人应根据品种特点和自身资料按要求申报。 
6. 问:对于原研曾在国内上市且国内已有多家同品种上市的化学仿制药注册分类判断?
答:此类情况,考虑到该品种已有中国人的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参考,可按化学药品新4类进行申报。
7.问:细胞治疗产品直接接触及短暂接触产品的容器包材的安全性评估及相容性研究资料包括哪些?
答:申请临床试验阶段,建议提供容器和包材的来源、质量标准、生物安全性研究数据等基本信息。建议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前完成初步的产品与包装容器(可采用小规格同材质包装)的相容性评估,确保临床使用的安全性,特别应关注细胞、辅料成分(如DMSO)与容器的相容性及存在的安全性风险。在保证临床试验用样品安全性的前提下,供应商对包装材料进行的基本性能测试和生物评估,以及符合临床试验需要的初步稳定性研究结果可作为评估包材相容性的参考依据。临床试验期间需要根据细胞制剂组分和保存条件,按照相关指导原则规范开展完整的相容性研究。
8.问:对于境外已上市的治疗艾滋病的新药,是否可以提交境外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直接申报药品上市注册申请?
答:对于境外已上市的治疗艾滋病的新药,可按照《关于优化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二条的要求进行受理和审评,申请人经研究认为不存在人种差异的,可以提交境外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直接申报药品上市注册申请。
9.问:对于单药已获批临床试验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新分子实体联合用药的,应如何申报?是否可免于提交此前已提交的申报资料?
答:考虑到上述单药均未上市,应分别按照新的临床试验申请申报,并互相关联。如此次申请与单药申请重复的药学资料可免于提交(但临床混合用药的情况除外)。但联合用药药理毒理评价需结合单药研究数据进行分析。因此,药理毒理部分资料应按要求提交。
10.问:药品注册审评期间,如何申请药品通用名核定?
答:对于在审的注册申请,经技术审评认为需要进行药品通用名核定的,由药审中心提出并以发补或发函方式通知申请人进行药品通用名核定。申请人也可致函药审中心,提出通用名核定申请。
11.问:对于境外已上市生物制品,是否可以通过一次性进口用于临床试验参照药?
答:根据《关于临床试验用生物制品参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94号)符合以下条件、用于临床试验参照药的生物制品,可予以一次性进口。(一)国内已经批准注册,但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生产企业无法及时从国内市场获得的原研生物制品;(二)国外已上市、国内尚未批准注册但已获批开展临床试验的原研生物制品。
12.问: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应按何种事项申报?
答:制剂变更原料药产地,可能对制剂的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建议按需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13.问:当前,新受理的共线产品、撤回重报等情形的注册申请,是否依然可以申请优先审评?
答: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 第46号)优先审评审批的范围和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二)新《办法》发布至实施前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按照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食药监药化管〔2017〕126号)规定的程序执行。(三)新《办法》实施后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按照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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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生物类似药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于结构和功能明确的治疗用重组蛋白质制品。候选药物的氨基酸序列原则上应与参照药相同。建议使用与参照药类似的宿主细胞和表达体系,因为不同的细胞类型会影响翻译后修饰的模式,如糖基化等。如果使用不同于参照药的表达体系,需进行充分的药学比对研究证明所表达的蛋白具有相同的氨基酸序列、相当的高级结构和翻译后修饰以及生物学活性;如果生物类似药候选药与参照药进行药学比较后,发现二者之间翻译后修饰程度和类型上有差异,还须对安全性和有效性潜在的影响进行论证。如果候选药采用新的表达系统,通常会增加糖基化模式的差异和新的工艺相关杂质,还应考虑对临床免疫原性的影响问题。
2.问:生物类似药的整体研发策略?
答:类似药研发的总体思路是以比对试验证明其与参照药的相似性为基础,支持其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应采用逐步递进的顺序,分阶段开展药学、非临床、临床比对试验。完成前期药学和非临床比对研究后,建议申办方与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展pre-IND沟通交流,明确后续的研究内容和研究设计。建议临床研究阶段应先进行PK比对研究,在完成PK研究后建议与中心进行沟通交流,经初步评估具有PK等效性后,再开展头对头的疗效和安全性比对研究。
3.问:参照药的选择和来源?
答:参照药应选择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原研药,研发过程中各阶段所使用的参照药,应尽可能使用相同产地来源的产品。对不能通过商业途径在国内获得的,可以考虑其他合适的途径,但应增加不同来源参照药的桥接比对研究或提供不同来源参照药之间可比的证据,同时关注原液的来源。申请人应尽可能选择已在我国获批进口注册或临床试验的原研药作为生物类似药临床试验用参照药。为保护受试者安全,对申请人拟选择与在我国获批进口注册或临床试验产地不一致的同一企业的原研药品作为参照药的,在临床试验开始前,应提供不同产地原研药之间可比的证据或按照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关于生物类似药研究与评价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开展不同产地原研药品的比对研究并证明二者可比后,以补充申请方式提交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待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审评认可后,申请人方可将未获批产地的原研药用于临床试验。申请人在研发的各个阶段开展相似性比较研究所选择的参照药应为同一产地产品。
4.问:免疫原性比对试验的一般考虑?
答:建议申办方在所有临床研究(包括人体PK或PD研究)中收集全部受试者免疫原性的数据。根据不同产品的免疫原性特征设定合理的取样时间点和随访期限,需考虑疗程的持续时间、制剂药代动力学特征以及体液免疫反应的发生时间等因素。建议结合具体品种与中心进行讨论。生物类似药和参照药间任何的免疫应答差异都应引起重视,并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导致差异的原因、对有效性及安全性的影响等。
5.问:如何确定生物类似药临床比对研究的等效性界值?
答:生物类似药临床疗效比较研究中,需要合理选择比值或差值作为主要终点指标的效应量。等效性界值一般基于原研产品疗效的置信区间进行估算,并结合临床意义进行确定。原研产品的疗效通常依据于原研产品与标准治疗(或安慰剂)随机对照优效性研究的Meta分析结果。纳入Meta分析文献的选择、分析结果的利用等需要综合考虑目标适应症国内外临床实践、种族差异、样本量可行性等因素。
6. 问:生物类似药适应症的外推需考虑哪些方面?
答:参照药已在国内获批多个适应症的,如果候选药通过比对研究证实了与参照药临床相似,可以考虑外推至参照药的其他适应症。适应症外推需根据品种特点和相似性研究数据的充分性个案化考虑。外推的适应症,应当是临床相关的病理机制和/或有关受体相同,且作用机理以及靶点相同的;临床比对试验中,选择了合适的适应症,并对外推适应症的安全性和免疫原性进行了充分的评估。申请人须提供充分的科学证据以支持适应症外推的申请。
7.问:与参照药进口说明书相比,生物类似药说明书撰写的注意事项?
答:生物类似药说明书的撰写应当以不影响临床使用和有利于上市后安全性监测为基本考虑。目前,建议在说明书首页页眉添加,例如:“类似药商品名(XYZ单抗)是参照药商品名(XYZ单抗)的生物类似药”;首页页脚添加生物类似药的定义:“生物类似药是指支持此生物制品获得上市批准的数据已证明该生物制品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参照药高度相似,并且没有临床意义上的差异。本品说明书与原研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生物类似药说明书中的临床试验数据应体现有效性和安全性,而不是体现相似性。生物类似药说明书中名称的使用需注意参照药商品名、类似药商品名与通用名的差别。在引用参照药临床研究数据时,建议使用参照药的通用名而非商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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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临床试验申请是否适用《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
答:临床试验申请也可适用《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
2.问:进口药品再注册,可以同时合并申请变更生产厂地址吗?
答:根据《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9]18号)要求,“进口药品再注册不应同时申报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必须按照补充申请的程序单独申报。”
3.问:请明确申请核销商品名称的申报方式?
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第 122号)要求,应按补充申请申报,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药品补充注册申请注册事项第36项办理,并应符合《关于办理撤销商品名补充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0号)相关要求。
4.问: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能否按照申请表/登记表中的通讯地址邮寄?
答:目前,受理通知书等均邮寄到申请表/登记表中的注册地址。如申请人拟按通讯地址或其他地址接收上述资料,请在申请表/登记表的“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予以注明。
5.问:请问原辅包关联申报的制剂申请表如何填报?
答:申请人应在制剂申请表“同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原料药、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项填写该制剂已被受理或关联审批的原料药、辅料、药包材、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的受理号/登记号及名称。完成临床研究申请上市的申请,还需填写原临床申请受理号、临床试验批件号、临床试验登记号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号等。
6.问:请问进口产品多个包装厂应如何申报?
答:申请人可在申请表中机构3(进口药品国外包装厂)一栏可填写多个包装厂名称和地址,各包装厂中间用分号间隔以示区别。
7.问:进口药品申报时,以美国FDA出具的药品GMP核查信作为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进口药品受理时,认可境外监管机构GMP核查信递交形式,药品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应与所申报信息一致,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8.问:请问放射性药品立项的法规要求有哪些?
答: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1第92项,已取消放射性药品研制立项。
9.问: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如何申报?
答:依据《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2009〕16号,申请人根据产品属性审定意见,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申报药品注册,并在申请表中注明“药械组合产品”。同时,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交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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