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01-01
医保信用评价制度现首例“严重”失信,判决文书披露,涉案药品行贿80余万
作者Dr.2,Medicool医库公司董事长
2014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艳作为医药代表为广东罗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宫炎平”和湖北福人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进行推销,为了增加药品销量,承诺以每开具1盒“宫炎平”支付好处费8元,每开具1盒“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支付好处费5至6元的标准送给温州乐清市柳市镇湖头卫生院和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开具处方的医生,相关医生予以答应。期间,被告人陈艳采用银行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乐清市湖头卫生院的朱某9等10名医务人员共支付好处费141650元,向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妇产科朱某8等6名医生共支付好处费47539元。上述好处费共计189189元,已被上述16名医生全部分取。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艳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间,被告人倪东敏成立杭州费特医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费特公司),并借用公司员工及亲友的身份证在温州市洞头区××路××号,相继注册了温州市巨晖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晖公司)、温州市天端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端公司)2家一般纳税人企业及温州国宏健康咨询服务部等39家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简称为洞头个独企业)。其中,39家洞头个独企业系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享受核定征收1.5%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以来,被告人倪东敏从哈尔滨誉衡制药有限公司等制药企业承揽浙江区域的药品推广业务,后分别以杭州费特公司和天端、巨晖2家公司以及39家洞头个独企业名义与药厂签订药品推广合同。
被告人倪东敏为减少其控制的天端、巨晖2家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支出,利用洞头个独企业核定征收1.5%的税收优惠政策,指使公司员工伪造相关合同,与其控制的39家洞头个独企业开展虚假交易,以各种名义将上游药厂打入天端、巨晖2家公司的推广费转至39家洞头个独企业。期间,被告人倪东敏授意袁某与被告人高琛作相应的财务处理,由39家洞头个独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发票给天端、巨晖2家公司,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冲抵企业成本,以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期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8份,开票金额2135922.25元,税额64077.75元,价税合计220万元。上述发票均被天端、巨晖2家公司入账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
法院判决:被告人倪东敏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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