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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确定 本月底开始执行十四省药品联盟集采中选结果

医疗政策

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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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发布《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十四省(区、市、兵团)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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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我市参加了河南省牵头组织开展的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治疗领域相关药品十四省(区、市、兵团)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现就中选结果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十四省(区、市、兵团)药品联盟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内纳入我市采购范围的药品,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原则上为1年。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采购任务。此次集中采购的首年协议采购量按《豫晋蒙赣粤桂渝贵滇陕青宁新兵团十四省(区、市、兵团)药品联合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YPLH-YD2021-1)》中相关规则确定。各级医保部门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落实采购任务。

(二)规范采购行为。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中选产品。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生产及配送企业通过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疗机构要畅通产品进院渠道,不得在集中带量采购落地实施初期突击采购,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只采不用”。

(三)严格价格执行。平台开辟绿色通道,协助企业及时完成所有供应品种清单内药品挂网工作。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产品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采购周期内,对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对同药品名称下的未中选药品,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13号)等相关规定挂网。

(四)落实医保预付。市医保监测中心测算医保总预付金。各级医保部门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预付金,作为其向企业支付中选产品货款的周转金。经规范程序审定后的次月底前将医保预付金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在采购期第6个月末,预付剩余金额。采购周期结束后的次月起,将预付金纳入协议医疗机构当月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予以抵扣,当月抵扣不完的,在以后结算月度继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及时拨付医保基金。

(五)调整支付标准。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对同药品名称下的非中选产品,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挂网价格协同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14号)等文件,按挂网价格确定其支付标准。

(六)完善激励约束。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0〕64号)精神,将本次联盟带量采购的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纳入“结余留用”考核。医疗机构要完善落实结余留用内部考核办法,加强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规范、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七)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对中选产品线上采购的监控力度,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杜绝医疗机构线下采购等不规范采购现象。市医保监测中心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84号)要求,对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根据严重程度进行评级和处置。

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等开展监测和督导。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总额指标挂钩。平台按月报送全市医疗机构在平台采购执行和生产企业供应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研判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强化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主动组织实施好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工作。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处置和报告。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疗机构使用、质量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加强配合,相互协作,落实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针对中选产品价格执行、医保支付标准执行等重点政策,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群众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引发不稳定事件,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本通知自2022年8月31日起实施。中选产品在履行购销协议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购销协议履行的,由签订购销协议中的各方协商解决。

附:十四省(区、市、兵团)药品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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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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