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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公立医院床位管理工作的意见

医疗政策

2023-01-11      

1006 0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加强我省公立医院床位管理工作的意见

赣卫医发〔2022〕6号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医疗机构:

床位是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基础指标,也是评价地区卫生健康服务能力的重要标准。为加强我省公立医院床位资源配置管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动分级诊疗落实,提出以下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

一、坚持床位配置规划导向。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坚持规划导向,以属地具实施效力的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纲,原则上未纳入规划的公立医院床位配置建设项目,不得转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立项审批。区域床位配置优先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向感染、重症、肿瘤、老年医学、儿科、精神科等薄弱专科或重点学科倾斜,加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紧缺床位供给,促进分级诊疗落地。到2025年,全省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增加到7.5张。

二、合理确定床位数量规模。

在适度放宽公立医院床位限制、增加医疗机构床位数量总体规模的同时,严控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床位盲目扩张。新设置的县办综合医院(单个执业点,下同)床位数一般以600-1000张左右为宜;新设置的设区市办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1000-1500张左右为宜;新设置的省办及以上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1500-3000张左右为宜。省、市、县办综合医院具体床位规模可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及实际需求确定。在符合相关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前提下,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的床位规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每个病区床位规模不超过50张。承担区域医疗中心任务的公立医院,可根据医疗服务需求适当增加床位规模。原则上,到2025年末,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新增分院区的,每个分院区的床位数量不低于二级同类别医院最低要求、不高于上述同级综合医院床位最高标准,各分院区总床位数不超过2020年末主院区编制床位数的80%。在设置审批三级综合医院时,要引导三级综合医院提高重症医学专业床位规模及占比,合理配置各临床专科资源。新增三级综合医院及其床位应当综合考虑病床使用率、平均住院日、收治病种难度等因素,原则上平均住院日过长的不得新增。

三、提升床位资源使用效率。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按照优质、高效、均衡的总体要求,限定总量、盘活存量、控制增量、优化结构,持续提升区域床位资源使用效率。鼓励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成立住院服务中心,探索打破以科室为单位的床位资源管理模式,对全院床位配置实行统一管理、统筹调配,提高医疗机构床位使用效率。鼓励医联体(医共体)牵头医院与成员单位统筹床位资源,引导康复期、稳定期患者以及术后患者下转,提升各成员单位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的床位使用效率。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推进研究型病房设置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工作。

四、加强床位配置全程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属地床位配置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每年定期对公立医院床位使用率等重点指标值进行一次评价(评价流程详见附件1,评分表格详见附件2,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当年公立医院床位增减配置等事宜给出明确意见建议,规范引导公立医院进行床位动态调整。医疗机构开放床位数与核定床位数应当基本保持一致。允许公立医院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医疗服务需求适当增加开放床位,原则上实际开放床位数不超过核定床位数的115%。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公立医院床位配置进行动态调整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指导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中医药局将对各地医院床位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随机抽查,定期掌握各地每年一次评价的开展情况,对属地床位资源配置不合理、管理不到位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进行通报,必要时约谈相关单位主要领导。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如有政策调整,将及时更新公布。

附件:

附件1 江西省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床位动态调整评价流程

附件2 江西省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床位动态调整评价综合评分表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1

江西省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床位

动态调整评价流程

根据有关要求,对省内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床位动态调整评价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床位动态调整评价权限

(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直医疗机构(含分院区)床位动态调整评价。

(二)省中医药局负责省中医院、江中二附院床位动态调整评价。

(三)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按照“谁发证、谁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属地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床位动态调整评价。

(四)其他部门办、国有集体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等可参照上述要求,进行床位动态调整评价,由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执行。

二、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床位动态调整评价流程

(一)每年各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省中医药局发布开展公立医院床位动态调整评价的通知后,各相关公立医院立即开展自评工作,按照上述权限,报具有相应权限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省中医药局开展动态调整评价。

(二)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床位动态调整评价采取综合评分法(详见附件2),得分在85分(含)以上,建议该评价年度可增加配置相应床位,但不得突破本意见的各项硬性要求;得分在85分以下,建议该评价年度暂缓增加配置相应床位。在评价过程中发现公立医院床位某些指标达不到本意见相关硬性要求的最低值或最低要求的,建议加快发展、补齐差距。

(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省中医药局应在收到完整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床位动态调整评价,完成自评情况核实、给出具体分数并反馈书面意见建议,必要时实地核查或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三、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床位动态调整评价材料

(一)开展动态调整评价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运行发展概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医院基本情况,近3年来各项医疗业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原床位数、实际开放床位数、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年门诊人次、年住院人次、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平均住院日等,以及对该评价年度是否有计划增加床位的自评意见建议(如增加床位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是否符合本意见的硬性要求等)。

(二)自评填报的《江西省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床位动态调整评价综合评分表》,以及评分表中重要指标辅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卫技人员占比、床均卫技人员数、下转病人增幅、三四级手术占比等),报具有相应权限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省中医药局开展自评情况核实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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