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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治理制度之网必将越来越密

媒体聚焦

2022-09-19   来源 : 科研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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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登在9月16日中国科学报第1版科观中国栏目,在科学网的链接如下:

https://news.sciencenet.cn/sbhtmlnews/2022/9/371243.shtm

■侯兴宇

一般认为,国内的科研机构中存在三种形式的监督。第一种是政治行为监督,以政治巡视、党纪政务监督为代表。第二种是经济行为监督,以内部审计为代表,针对的是科研经费的使用行为。第三种是学术行为监督,以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治理为代表,针对的是科研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和违反伦理的行为。

前两种监督,已有较成熟的纪律条例和法规条文,兼有规模相当的监督队伍。相较于这两种监督,学术监督近5年来尽管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无论在法规制度的供给上,还是在监督队伍的建设上都处于滞后状态。然而对于科研机构而言,学术诚信问题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诚信不仅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还是科学精神的必然要求。在学术诚信上犯了错,对于科研人员而言是致命的,甚至可以认为一旦发生学术失信行为,约等于学术上被判了“极刑”。

实际上,国内针对科研诚信的治理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最初是一些先行者就“科研工作中的精神文明”进行讨论,呼吁严格遵守科研本身的科学精神。进而在90年代发现“违反科学道德规范的情况比以前更严重”,呼吁把科学道德问题摆在桌面上,以寻求解决方案。这一时期,要求科学家自律并通过学术界共识予以约束,成为科研诚信治理的直接诉求。

2007年,中科院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发布,各科研机构纷纷成立科研道德委员会或类似组织参与本单位本部门的科研诚信治理。2017年,国家行政力量介入“107篇论文撤稿事件”,我国的科研诚信治理以浓缩但完整的形式经历了与国际上大体类似但时间跨度较长的发展阶段。自此,政府主导、机构主责、学界共识和学者自律,成为新时期学术监督的主要范式,也为国内科研诚信治理提出了新的规则、路径和协同问题。

这一问题的本质就是学术调查的制度供给问题。因应新的监督范式,制度供给要体现国家层面的意志。而在此之前,科研诚信治理的制度散见于各部委自行制定的各种规则中,这些规则既不通用,也不平衡。由于缺少统一规则,导致同样的一则失信案件在不同机构会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于是,“类案”不“同判”成为国内科研诚信治理路径上的顽疾。因此,从2017年起,颁布一则全国通用的学术调查处理规则成为社会各界强烈的呼声。

2019年9月发布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简称试行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炉的。它最大的功劳有三:首次统一了国家层面的学术调查规则,首次统一了国内科研失信行为的分类,首次统一了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这在当时乃至现在都具有非凡的意义。而日前颁布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简称修订版)就是试行版的修订版本,取代试行版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国内机构处理科研失信行为的主要指南。

修订版在保持试行版架构稳定的基础上对具体条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据悉,这一过程持续了一年多,其间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多次讨论和各领域专家论证,最终以更改规则名称、增加联署部门、调整条文内容等形式呈现。

修订版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细化了科研失信行为的分类,有助于精准防控。科研失信行为由七类扩增到八类,其中,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请托、无实质性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无关文献等内容,并将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的行为细化为“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审查批准文件等”。同时修订版指出,这些失信行为将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这就将试行版实施以来遇到的新现象新问题,同学术界和机构对这些问题的有效应对经验结合起来并写入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是规范了调查过程、证据获取和处理措施,有助于实践操作。修订版先是简化了举报线索受理条件,取消了试行版中的初核要求,将受理的权限交给规则而非依据调查人员的经验,紧接着增加了调查中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的内容,随后要求调查报告“附证据材料”以确认事实基础和结论依据。在处理措施上,修订版也由试行版的十条增加到十四条并规定这些处理措施单独或搭配使用的条件。这一安排突出了规则本身的权威性和适用性,在机构处理相关线索、开展调查取证和实施惩戒方面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三是强化了各方共同发力的要求,有助于协同治理。无论是对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披露线索的肯定,还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科研失信行为;无论强调论文发表中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的责任,还是重申科技计划、奖励、荣誉设定部门的调查职责,实施联合惩戒的条件等,无一不表达出协同治理的理念。这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学术监督范式的特征,并给出了治理的具体路径和协同方案。

四是开启了学术调查的法治化进程。鉴于其作为国内首部学术调查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具有对所有从事科学技术活动机构规章的牵引和约束功能,在可预见的将来,无论是已经联署的部委,还是未能联署的部委,甚至某一特定学术荣誉团体,只要其或其下属机构从事科技活动,就应该遵从修订版的规定,同时制定或修订内部学术调查制度也应根据修订版的要求进行调整、修订和完善。这实际上开启了国内学术调查法治化的历史进程,对此,各界都应该抱有极大的热忱并乐见其成。

此外,规则的修订有一个不变的、稳定的目标,那就是科研诚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是国内科研诚信治理所追求的不变的目标。现在,这一目标随着修订版的颁布实施而变得愈加清晰。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一系列制度的实施,国内科研诚信治理的制度之网必将越来越密。现在,外部环境已经搭建,治理路径已经明晰,内部决心已经展现,科研诚信治理再次来到新的重要关口,需要治理参与方拿出十足的诚意,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共进,共同描绘我国科研诚信治理实践的精彩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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